一、公司財產能不能結算給本人
企業破產后,企業要公司清算組償還債權債務,假如本人是企業的債務人,申報債權后,公司財產能夠結算給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債務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成員應當在創立之日起十日內通告債務人,并且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示。債務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單的自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成員申請其債務。債務人申報債權,理應表明債權相關事項,同時提供證明文件。清算組成員需對債務登記信息。在申報債權期內,清算組成員不得對債務人開展償還。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方案】清算組成員在清理公司資產、定編負債表和清算報告后,理應制訂清算方案,并上報股東大會、股東會或是法院確定。企業財產在各自支付清算花費、員工薪水、社會保障費和法律規定賠償金,交納所欠稅款,償還債權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公司依照股東股權比例分派,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不得進行與結算不相干的生產經營。企業財產在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償還前,不可分給公司股東。
二、清算組能是公司嗎
清算組能夠是企業的工作人員,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股東構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成員由執行董事或是股東會確立的人員構成。
逾期未公司清算組開展結算的,債務人可以辦法院特定相關人員構成清算組成員開展結算。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審理該申請辦理,并及時組織清算組成員開展結算。
在公司法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而且財產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或是顯著欠缺償還能力的情形下,借款人或債務人都可以向法院明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判決是不是審理。
法院在判決審理破產申請的前提下,特定破產企業管理員。
通過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解散清算的,假如本人是企業的債務人,本人開展債權申報后,公司清算組能將企業的資產清算給本人,債務清算完成后,企業清算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