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年終獎還有你的份嗎?
今天是1月9日了,還有一個月不到就要春節過年了
年底大家最熱議的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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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年前跳槽,來個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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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care“別人家的年終獎”,給就高興(佛系如我)
不過,也有很多人
在年終獎發放前就離開了公司
有些是主動離職,有些是被動離職
這些已離職員工
可以向公司索要年終獎嗎?
下面,我們來告訴你真相
3種情景下,年終獎的判定
1. 員工主動離職
員工張某2017年9月6日提出辭職,辭職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年終獎。
根據公司《員工手冊》及歷年年終獎發放通知規定,年終獎發放對象為:每年12月31日在崗在冊且績效達到稱職的員工。
法院認為 浮動獎金(年終獎)系考核員工一年工作的獎金,屬于用人單位經營自主權和用工管理權范疇。張某2017年12月31日未在職,且未參加當年度考核,不符合領取2017年度年終獎的條件。因此張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終獎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2. 員工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離職
樸某收到公司通知,稱其違規拆單報銷,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并于2018年1月4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樸某表示自己2017年度表現良好,不存在拆單報銷行為,其離職是由于公司單方惡意造成,故公司應當支付自己2017年表現獎金。
公司向員工發放《職位確認信》中約定,“公司表現獎金于每年四月發放,適用于該獎金發放時仍處于正常狀態的員工……”,另有《員工手冊》規定“符合條件的員工……財務狀況許可才會發給表現獎金……”。
法院認為 樸某于約定獎金發放時間處于“非正常狀態”,但該狀態系因公司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造成,并非樸某原因,且公司未就該年度財務狀況“不許可”等情況進行舉證,故公司應向員工支付該年度表現獎金,具體數額,法院結合樸某往獎金發放及案件具體情況,予以酌情確定。
3. 員工因過錯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連續曠工三日后,收到公司通知,稱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于2017年9月向王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王某主張公司的行為系違法解除,請求公司參照2016年度標準按月支付年終獎。公司則主張根據其規章制度在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不發放年終獎,且年終獎發放時根據公司盈利情況結合員工工作表現等綜合考慮,是否及如何發放是公司自主權,無需向員工支付年終獎。
法院認為 根據員工王某簽名的《銷售人員日常行為及市場管理約定》規定,當年12月31日前離職,不享有當年年終目標獎勵。公司因員工違反規章制度在2017年9月解除勞動關系,尚未達到發放年終獎期限,故員工請求公司支付年終獎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FESCO Adecco 專家解讀
年終獎發放規則
FESCO Adecco 律師團隊針對年終獎的發放規定給出法律釋義,即:“我國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享有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建立有利于企業經營發展又能調動勞動者積極性的激勵機制。關于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條件及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績效表現等綜合因素自主確定。”
根據上述三個勞動爭議案件,也給出三點總結分享:
如果公司年終獎約定有“公司發放年終獎時,員工必須在職才能享有年終獎”及類似的規章制度,法院在判決相關勞動爭議時主要考慮員工是否滿足年終獎的考核條件。
如果員工主動離職,或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滿足考核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主張年終獎的發放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員工滿足考核條件或因公司原因(如:公司違法解除)被動離職而導致無法滿足考核條件,員工主張年終獎的發放,法院會酌情支持員工的主張。
因此,對于員工個人在離職后是否能拿到公司年終獎,還是要看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公司《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的規定以及是否是由自己“違紀”造成的離職情況,所以希望大家Get到以上幾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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