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想分次發?這些賬務處理小技巧幫你節稅!
年底很多公司公司選擇分次發放年終獎,那么分次發獎該如何記賬,如何節稅呢?你的賬務處理方式,將直接影響員工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進而影響員工的稅后所得。
A公司準備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將年終獎分次發放,計劃安排1月份發放70%,4月份發放30%。
第一種處理方式▼
A公司1月份發放70%的年終獎,以及4月份發放30%的年終獎,都是按如下分錄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此種處理方式,僅就1月份發放的70%部分年終獎可以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而4月份發放的30%年終獎需要和當月工資合并,計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處理方式▼
A公司1月份發放70%年終獎時,將尚未發放的30%年終獎計到各員工名下,會計分錄如下:
1月份發放70%:
借:應付職工薪酬——獎金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A員工
其他應付款——B員工等
4月份發放30%:
借:其他應付款——A員工
其他應付款——B員工等
貸:銀行存款
此種處理方式,員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現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債權。1月份可就全部年終獎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而4月份發放的30%年終獎,屬于償還員工債務,不需與當月工資合計計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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