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2018年終獎最后的晚餐,告訴HR如何幫你省錢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HR從稅務經辦到稅收籌劃《稅務籌劃:2018年終獎最后的晚餐,告訴HR如何幫你省錢》
一、年終獎優惠政策取消了嗎?
答案是YES。
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之前,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才能按“月”征收方式,以月工資為應稅所得。年終獎一般是在年末某個具體月份發放,而所謂“年”終獎,意味是一年的收入,而不是當月的收入,如果計入發放月份與當月工資合并納稅,則稅率極高,明顯產生對納稅人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公平起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采取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的方法。
這就是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邏輯所在。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一大要點,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綜合所得,采取“年”度計算收入的方式。年終獎作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綜合計算,自是理所當然。以往按“月”征收分攤到各個“月份”的計算方法再無必要。所以可以預見的是,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二、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么時候發放?
答案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而不能放在2019年元旦之后發放。
所謂個人所得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而不是以“應得”作為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46號文《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見附件一),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的邏輯即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收取的確定以“實際取得”為原則。
這一問題確定之后,那么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么時候發放也就明確了。
《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于個人所得稅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號文《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為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反而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0000元免征額以后根據余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原本是3%的稅率,也許因為納入2018年年終獎,變成適用10%,甚至20%的稅率。
總之一句話,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并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發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反而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并納稅。
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還是2019年發放,后果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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