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開展“雙創”以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這樣分配

日期:2023-02-16 11:16:4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在職創業:科研人員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保持原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變;創業項目涉及所在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應由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就配股、分紅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益分配辦法,科研人員按規定取得的報酬由個人支配。

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選派科研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的,應與科研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標準和考核、工資待遇等。

離崗創業:科研人員經單位同意,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保留人事關系的,應與單位訂立離崗協議,并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期間的基本待遇可由原單位按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發放,也可由本人與單位協商確定,依法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離崗創業收入由個人支配。

創新崗位:對事業單位按規定在專業技術崗位中自主設置創新崗位并聘用在創新崗位的科研人員,可實行協議工資制、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激勵方式;對聘用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未實行協議工資制、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的科研人員,事業單位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予以傾斜。

流動崗位:事業單位可根據開展“雙創”活動需要自主設置流動崗位,流動崗位人員由事業單位自主引進,不與事業單位建立人事關系,其薪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事業單位轉化科技成果依法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完成或者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相關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作為績效工資調控基數。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規定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作為績效工資調控基數,不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財政科研項目和市場委托項目:事業單位承擔的財政科研項目、通過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含接受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取得的項目)中用于人員績效支出的部分,納入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作為績效工資調控基數。其中,屬于科研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到當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相關人員績效支出按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管理。

管理規范和紀律要求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統計工資總額、年平均工資等數據以及向有關部門報送年度績效工資執行情況時,應包含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并單獨注明。

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崗位聘用、考核獎勵等各項制度,規范人事管理,不得擅自擴大離崗創辦企業政策實施范圍、違規設置創新型崗位,堅決杜絕不符合條件的人員違規“搭便車”,出現新的“吃空餉”問題。

科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不得通過交叉兼職等手段規避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對離崗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工作期滿無正當理由未返回的人員,按曠工處理。對欺騙組織從事非“雙創”活動等各類違紀違規行為,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記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拒不改正的,終止其“雙創”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同時,對違規獲取的資金、項目、榮譽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

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兼職及取酬,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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