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審法院對于申請人提交的《關于補償人工費用的函》未予采納缺乏基本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函件是因為在一審開庭結束后,由于被申請人當庭對于申請人提供的60人名單不予認可且又拒絕向法庭提供名單的情形下。申請人通過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進行郵寄,有郵寄憑證、簽收查詢等予以證明,但是被申請人以不清楚是否收到為由進行回復,而二審法院在被申請人明顯回避回答與案件有關問題的情形下,也未能按照法律規定依法采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2)、一審、二審判決認為申請人是否已補充所缺員工并承擔其工資、福利及相關費用是被申請人支付缺員補償款的前提,嚴重偏離了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導致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存在嚴重錯誤。
申請人已經對海越五站員工缺員情況提供了初步證據(包括60名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碼、離崗時間、退休時間),但證明編制內員工已經不在崗的事實系證明不存在的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故被申請人應當舉證證明編制內人員都仍在崗位。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目前尚在崗的員工為9人,上述9人的工資、社保均是由被申請人承擔。從資料內容來看有兩人已經辦理退休,另有原在金三角站工作的員工武美慧,浙越加油站員工周益明,銀都站員工何芝鳳等從年齡來看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被申請人對于目前在崗員工的人數,退休人員,其他離崗人員等基本事實不予認可也不進行說明,被申請人完全掌握上述60名員工的基本情況,但是拒絕向法庭提交,當然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被申請人系提供租賃油站60名工作人員的一方,其明顯持有相關人員名單以及上述人員是否繼續在被申請人處上班、工資發放等基本情況,但是拒絕向法院提供。在這種情形下,當然應當以申請人向法院提供的《關于補償人工費用的函》中的人員名單、離站時間等為準。但是一審、二審法院均未能按照舉證規則的規定作出合理的證據采信以及判決。
綜上所述,原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五、六項之規定情形,依法應當予以糾正。懇請法院核查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法裁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本次訴訟由于尚未開庭審理,后續判決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暫時無法預計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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