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有很多企業會承擔員工個人應該承擔的個稅、社保等,(對于員工來講是一筆收入),對于企業而言,遇到這類問題時,很多財務人不知道如何正確合規的進行財稅處理,今天文章的重點就是教會你這兩個點!
企業承擔個人所得稅稅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前提假設某公司《年終獎發放管理辦法》中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每位員工的業績發放,金額有所不同,并明確公司承擔員工年終獎一定比例的個人所得稅。對于本該由員工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公司如何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
第一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從以上政策可以知道,單位承擔員工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處理邏輯如下:
1)做工資表,形式上歸入“應發工資”,屬于工資薪金一部分;
2)核算科目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單獨計入管理費用列支不得稅前扣除。
1、案例分析
王某為某公司高薪挖過來的財務總監,勞動合同約定每月不含稅固定工資50000元,且應交個稅由公司承擔。假設除每月扣除費用標準額5000元和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外,無其他準予扣除的項目。請問如何就公司承擔的個人應承擔的個稅做財稅處理?
這里要倒推出王某含稅工資(實際工資)總額是多少:
含稅工資的推算公式
含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工資薪金額-費用扣除額-速算扣除數)/(1-適用稅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含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含稅工資薪金額=不含稅工資薪金額+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當月王某含稅應納稅所得額=(50000-5000-2000-2520)/(1-10%)=44977.78元。
注意:此處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相對應的稅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44977.78×10%-2520=1977.78元。
王某當月含稅工資=50000+1977.78=51977.78元。
2、賬務處理
(1)計提工資薪金時,加上公司承擔的個稅部分
借:管理費用—王某工資50000
管理費用—承擔王某個稅1977.78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51977.78
(2)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51977.78
貸:銀行存款50000
其他應付款—代扣王某個稅1977.78
體現在王某的工資表:應發工資51977.78元,扣繳個稅1977.78元,實發工資50000元。
所以,在實務中,如果企業簽訂承擔員工個稅的勞動合同,就應依照政策規定換算計征個稅、準確核算,這部分企業的個稅稅款支出才能合理合法的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3、個稅年度匯算個稅問題
2020年度的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已經開始了!時間截止到6月30日。
很多人會有一個疑惑,企業在預扣預繳環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在年終匯算環節如果對方可以退稅,能否把企業為個人多繳納的個稅退到企業賬戶上呢?
企業掏錢了,多的錢退回給企業賬戶,要求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這里明確說明,個稅匯算清繳以個人名義進行,退稅時也只能退到自然人自己的銀行賬戶上!
我單位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有何稅務風險嗎?
前提假設公司承擔的社保費用是0.7萬元,員工個人承擔的是0.3萬元,公司總共支出合計1萬元。
1、誤區
大部分人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1萬元
貸:銀行存款1萬元
四個字概括:簡單粗暴!
以上的賬務處理看起來似乎正確,實際上是錯誤的,錯在哪里?企業承擔的這部分應該個人支付的社保,實質屬于工資薪金,變相加薪!所以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同上面案例一個道理!核算時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問題又來了,實際工作中,很多人都是當月發放工資當月直接費用處理,一步到位“管理費用”科目,回頭又來問:用了這個科目,一借一貸不就抵消沒了,為什么非得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嗎?這里給的答復:非得!
為什么?
簡單來說,工資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主要是起到以下作用:
(1)權責發生制要求
企業發放的工資一般是上月的,舉個例子,3月份發放的工資是2月份的發生額,所以根據權責發生制要求,需要3月份把3月份企業員工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計提到企業賬上。
(2)記錄工資發放情況
如果不計提當月工資直接發放的話,就會存在很大的缺陷:賬上不能直觀地反映出企業累計或每個月應該發多少工資、實際發了多了、還有多少沒有發。
(3)會計核算的目的在于分析,“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可以直觀反應每月發放的工資總額,并歸集薪酬數據,除了工資外,下設二級科目還可記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五險一金等支出,隨時掌握企業薪資情況和結構,便于以工資為基數計提費用,以及申報年度所得稅時計算以企業的工資為限額的相關費用是否超過規定標準,便于納稅調整。
所以,這就是工資需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計提和發放的原因。
2、賬務處理糾正
公司負擔員工個人應承擔的全部社保費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0.7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0.7萬元
(2)計提工資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工資0.3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0.3萬元
(3)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0.7萬元
其他應收款-個人承擔社保0.3萬元
貸:銀行存款1萬元
(4)結轉公司承擔個人社保部分的“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0.3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個人承擔社保0.3萬元
3、涉稅風險點
若是單位把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一起企業負擔了,存在的以下2個涉稅風險:
(1)員工個稅稅前扣除問題
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由公司全部承擔,在申報個稅時能否減除個人應繳納的社保的3項費用(養老、醫療、生育保險)
原則上是不可以的,因為員工并沒有實際支付社保三項費用,不能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本身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是與公司無關的,自然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當企業承擔個人社保費用時,需要并入當期工資薪金,倒推出個人所得稅并申報繳納,是可以所得稅前扣除的,否則存在個稅風險。
參考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