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關系中加班加點工資指什么?
加班加點工資指的是對法定節假日和歇息日工作中職工,及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職工按照規定付款薪水。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上班時間收入的勞動報酬:
(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勞動報酬;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收入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相關工作的,付款不少于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勞動報酬。
二、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勞動合同書明確規定了員工工資金額的,但該薪水金額又和具體派發額相一致的,就應該以工作雙方約定薪水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2、勞動合同書并沒有明確規定薪水金額的,應該以員工具體工資基數做為計算基數。類似“不少于最低工資規定”等相關規定都是屬于不具體規定。
3、在具體中,有時候員工的當月薪水與當月獎金發放日期不一致,這時候應當把這兩大類總計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4、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要以員工正常工作時間里的計件單價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5、推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的用人公司,當綜合性計算周期為一季度或本年度時,應先綜合性時間段內的月平均收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
三、公司拖欠加班費能否單方面辭職?
能夠,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都可以單方面辭職:
(一)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勞動環境的;
(二)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傷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律規定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員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其他情形。
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侵害或是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逼迫員工勞動,或是用人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要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只會在加班加點的情形下才有加班加點工資,但是,歇息日分配員工加班的,只需能夠準備了調休也可以不用發加班費。加班加點工資都是勞動報酬的構成部分,也是需要依規繳納個稅的。加班加點后企業無端托欠加班費的,可以去工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