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日期:2023-04-18 11:14:3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被開除拖欠工資該怎么辦?

1、員工一旦被用人公司無端拖欠工資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在用人公司拖欠工資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公司還需要向勞動者付款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員工在單位相關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收入的規范向勞動者付款。

2、企業能夠由于下列緣故扣減員工薪水

(1)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代收代繳的社會保障費及個人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明確要求代繳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4)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確規定的;

(5)依規制訂并且經過職工監事核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因員工請事假等相對應減發放工資;

(7)法律法規、相關法規能從員工薪水中扣的其它雜費。

二、自動離職扣是多少薪水?

1、《勞動法》當中明確了企業不可扣減職工的薪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薪水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員工自己。不能亂扣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2、員工自動離職給公司導致了損害,公司規定員工賠付或交貨合同違約金而造成的異議,稱之為自動離職異議。

對擅自離崗的,以曠職論罪,可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給與開除處理要求是一致的。

員工無正當理由常常曠職,經談話提醒失效,連續曠工時間超15天,或是一年之內總計曠職時間超30天,公司有權利給予開除。

3、特殊情況公司單方面減薪。

用人公司無權隨便減少職工的薪資待遇。降低工資歸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具體內容,應與員工商議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文檔。用人公司單方面減少員工收入的,員工可以通過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為理由申請仲裁,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金,若不愿解除勞動合同的,可只要求付款工資差額。

不論是激發員工的工作崗位,或是減少員工的薪資待遇,都是屬于對工作合同的變更,理應征求職工的允許才可以。假如企業沒有經過職工的允許就隨便替換員工的崗位或者減少職工的薪資待遇,員工可以拒絕。

依據現行法的相關規定,不論是主動辭職,或是企業把它解雇,企業都需要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將應付款未付款薪水下發送給員工,不得隨意亂扣員工薪水。員工倘若發覺企業實行了收入的扣減個人行為,最先可以了解企業扣錢理由,倘若給的原因不科學,能夠舉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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