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離職最后一個月工資不發該怎么辦?
可以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是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發放的現象。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職工合法權利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其付款員工工資經濟補償金,同時可督促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收入的;
(二)拒不支付員工法定工作時間收入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要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員工與單位因工資發放產生勞務糾紛的,被告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行政機關申請勞動仲裁。對法院裁判有異議的,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公司不發工資可以辦仲裁員逃避的情況有什么?
(一)是此案被告方或是被告方、代理人直系親屬的;
(二)與此案有利益關系的;
(三)與該案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有別的關聯,可能會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擅自見面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或是接納被告方、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三、公司不發工資可以辦撤銷仲裁裁決的情況有什么?
(一)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確實有不正確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無地域管轄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定所依據相關證據是虛假的;
(五)當事人隱瞞足夠危害公正裁決相關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法律仲裁此案時會索賄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定違法行為的。
四、公司不發工資主動辭職如何計算賠償金?
1、經濟賠償金按員工在單位相關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收入的規范向勞動者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勞動者付款大半個月收入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支付工資的要求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支付工資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3、月薪水就是指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公司離職最后一個月工資不發不合法,本地工作行政經理收到投訴以后沒有依法予以核查的,員工在申請仲裁的同時還可以向上級相關部門舉報。對于公司無端拖欠工資的舉動,員工一定要通過法律規定方式法律維權,并且辭職后與公司討要工資的仲裁時效只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