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不給工資如何解決?

日期:2023-04-13 11:23:3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自動離職不給工資如何解決

自動離職公司不發工資,能通過以下方法法律維權:與企業商議;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要求民事裁定;別的。但自動離職歸屬于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導致企業虧損的,理應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產生勞務糾紛,雙方不肯商議、拒絕調解或是達成協議協議后未履行的,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肯協商、調整不了或是達成調解協議后未履行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對法院裁判有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外,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辦理勞動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一)、遞交申請報告

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據被上訴人數遞交團本。申請報告理應注明以下事宜:

1.職工的名字、胎兒性別、年紀、單位和居所;用人單位名字、居所和法定代表人者負責人的名字、職位;

2.仲裁請求與所依據的事實、原因;

3.直接證據和證據來源、見證人姓名居所;

4.申請勞動仲裁的日期。

(二)、訴訟審理

監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受理的決策。監察委員會確定辦理的,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被上訴人。確定不受理的,理應說明原因。

(三)、開庭審判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地址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無正當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休庭的,對申請人依照撤案自立,對被上訴人能做缺陣裁定。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理應先行調解,在查清客觀事實的前提下促進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共識。協商達成一致的,仲裁庭理應根據協議內容創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應;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應當立即裁定。

自身辭職針對用人公司來說都是必須發放工資,只需超過一個周期不收取的,那樣員工就能直接找公司商議,商議不上就能走法律程序流程處理,員工不論是自己辭職或是被公司開除,那樣都要按照規定付款應該有的工作中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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