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薪水到時間沒發延遲該怎么辦?
1、 協商處理。
2、 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檢舉(一般是企業所在的勞動監察)。
企業不能按時付款員工收入的,員工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及時要求其付款員工托欠薪水及其依照欠薪的付款25%的經濟補償。
3、 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最先,要確認和企業間的勞動關系客觀事實。次之,確認勞動關系后,有權要求企業補交社保,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關系時應該提早一個月通告員工,不然理應付款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做為代通金。第四,不簽署勞動合同付款雙倍工資,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理應簽署勞動合同。第五,企業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有權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兩倍。提議立即收集有關相關證據,依法對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其執行以上的責任義務。
4、如果對于仲裁結果不太滿意能夠在獲得仲裁書后15天內到法院訴訟。
二、不發放工資的懲罰是什么?
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工資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應該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未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收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內的規范向勞動者加付賠償費:
1、沒有按照工作合同約定或是國家規定的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2、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3、布置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4、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
我們的現實生活之中,勞動者用人公司工作中,一定是必須由所在單位依照雙方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之中的具體內容來支付酬勞的,并且一定要按月的付款,如果長期的托欠職工的薪水,員工是可以用合法合規方法維權,例如能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訴訟的方式去要求他們立即的發工資的,這一點是很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