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必備法律知識之勞動法

日期:2023-04-06 11:37:3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人員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退休后都受我國《勞動法》調整。但農村勞動者 (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保姆、在我國境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等不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據此 可知,《勞動法》適用于1995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勞動法律關系。根據 “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只要沒有特殊規定,《勞動法》對1995年1月1日以前的事件和行為均不生效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不同類型的用人單位,其具體的權利不盡相同。對不同類型的用人單位,都有專用的法律出臺。一般來說,用人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1)錄用職工方面的權利

2)勞動組織方面的權利。

(3)勞動報酬分配方面的權利

(4)勞動紀律方面的權利。

(5)決定勞動關系存續方面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

(1)必須執行勞動法規、政策和標準,接受國家勞動計劃的指導,服從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管理和監督

(2)必須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各項活動,接受工會的監督。 (3)按法定和約定條件向勞動者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

(4)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義務。

(5)以保險、福利等方式為職工及其親屬提供物質幫助。

(6)適當使用勞動者

(7)培訓義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類

(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有社會保險與福利的權利。

(7)提請解決勞動爭議的權利。

(8)其他權利。 勞動者的主要義務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提供勞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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