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解析
根據上述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關于參加興趣班、培訓班的費用是以孩子是否為必要作為前提。如果孩子所參加的興趣班、培訓班等在父母離婚之前已經正常報讀,或者父母雙方同意并且經濟收入足以承擔興趣班、培訓班的開銷,一般情況下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如果該開支并非孩子“必要”的生活開支,通常人民法院只會參照當地普通家庭孩子的正常“必要”生活開銷、當地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收入確定子女撫養費,以防止父母任一方隨意以興趣班、培訓班開銷為理由漫無邊際地向對方要求增加撫養費。
經人民法院審理,鄭女士以兒子參加各種興趣班、培訓班的支出屬于非正常教育費用支出的范疇,從而要求陳先生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總結
以上是撫養費的相關知識,僅供參考學習。以孩子參加興趣班、培訓班為由要求增加撫養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主要在于增加撫養費數額的認定及相關處理。因個案不同、因具體情況而異,建議尋求專門律師予以處理,從而為孩子爭取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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