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負責人告訴記者,建議對線上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機構審批機關管轄,而不是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也可以管轄,否則機構學員人數龐大,遍布全國各地,機構會不堪其累。
按照征求意見稿,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開展線上校外培訓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現實中,短視頻博主在短視頻和直播平臺發布講課、題目講解等內容已經受限。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雙減”情況報告時,就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正常的交流討論與培訓要作區分。有的不是為了培訓,就是一些正常的教學交流,現在媒體這么發達,不允許他在抖音上發一些教學交流視頻,把這些都說成是培訓,是不行的。”
提高行政處罰效能
我國尚未出臺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專門法律法規,但不意味著現實中沒有對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只不過,專門的管理辦法出臺后,將提高行政處罰效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稿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限制從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申素平等人今年9月撰文指出,在校外培訓監管實踐中,存在性質模糊的行政行為。如有的地方對存在問題的培訓機構在主流媒體上進行“通報”,亦有部分地方公布校外培訓機構“黑名單”,呼吁家長抵制“黑名單”中的問題機構。這里的“通報”“黑名單”,與《行政處罰法》作為聲譽罰種類的“通報批評”,有何法律含義上的區別,是否應當納入行政處罰的規制范圍?
再如,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的培訓機構的“關停取締”,對不合規培訓材料的“清理銷毀”,其性質該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的法定處罰種類?對這些行為性質的判斷尚不清晰,會影響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行為的依法規范行使。
當處罰被納入法治程序,對被處罰對象的程序性保護也更加完善。
征求意見稿具體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以及可以不予處罰,但應當對其進行教育的情形。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哪種情形下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哪種情形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處罰決定。征求意見稿還專列一章,對執法監督進行了規定。
提供方法指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將有章可依,但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力量建設和能力提升仍任重道遠。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行政執法力量薄弱。湖南省教育廳廳長夏智倫今年4月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基層教育部門普遍“不能執法”,大多數區縣校外培訓監管無專門機構、無專職人員、無執法資質,有些區縣甚至整個教育局無一人獲得行政執法證,根本無法獨立開展監管執法。
對此,教育部等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要求各地加快機構設置,加強力量配備。
但校外培訓監管還存在“不會執法”的難題。夏智倫在采訪中指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還處于初步探索階段,教育部門執法人員對執法流程、處罰文書、行政強制等業務存在短板。
這涉及對違法行為的判斷,進而影響行政處罰的尺度。比如,征求意見稿所禁止的“超前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應如何認定?
教育部2020年5月曾印發《義務教育六科超標超前培訓負面清單(試行)》,但有專家指出,《負面清單》的規定仍然過于籠統,執法機關面對具體問題時可能難以實施,擁有寬泛自由裁量權。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任海濤認為,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整治校外培訓決心、力度很大,但是涉及處罰對象、處罰標準等具體問題,部分地方仍然感到無從下手。征求意見稿的著眼點就是為了給各地整治校外培訓提供方法指引,讓具體工作有所憑據。
首都師范大學中小學校外教育研究院院長薛海平也表示,征求意見稿給出的處罰種類較多,對不同性質、不同范圍和不同違法程度的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有不同強度的處罰措施,針對性強,對違法違規的校外培訓機構和其他校外培訓主體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有助于全面規范校外培訓主體的培訓行為,防范各類隱形變異校外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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