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及時公示機構名稱、培訓項目名稱與計劃、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隱私保護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培訓費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應參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學員(包括未成年學員監護人或成年人學員,下同)簽訂書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收費和退費事宜,保障學員合法權益。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學員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收費項目、收費方式、退費辦法等事項,并保證學員能夠便利、完整、充分地閱覽和理解。對涉及學員義務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權利的內容,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
第八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30日收取培訓費用,不得指定或強制學員使用預付費方式。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將以下兩種收費方式明確告知學員,供學員自主選擇:一是“一次(一課)一結”的即期交易收費方式,鼓勵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過預先存入存管銀行培訓費的預付費方式。
如果學員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則應根據本條規定采取預付費方式。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1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資金存管專用賬戶。雙方簽訂合同后,學員應將約定時間跨度內的預付費全部進入該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存管專用賬戶,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主體或存管專用賬戶以外的其它賬戶預收培訓服務費,提供培訓服務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學員支付現金的,培訓機構應于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并按規定為學員開據正式發票。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向存管銀行提供培訓進度、分次付款時間、學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存管銀行按相應的培訓進度分期劃轉資金給培訓機構。具體撥付規則為:
在本市注冊登記已滿三年且“風險+信用”評級為A(風險低、信用優秀)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可經學員同意(以雙方合同為準)選擇采用“周結”(存管銀行在每周培訓項目課程完成后按規定時限劃撥)形式向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劃轉資金。
在本市注冊登記已滿三年且“風險+信用”評級為B(風險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冊登記未滿三年且“風險+信用”評級為A和B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培訓進度達到培訓課時的40%時,存管銀行按照約定劃轉全部預收培訓費用的40%;培訓結束后,存管銀行按照約定劃轉剩余的培訓費用(即全部預收培訓費用的60%)。
在本市注冊登記且“風險+信用”評級為C(風險較高、信用中等)和D(風險高、信用差)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培訓進度達到培訓課時的60%時,存管銀行按照約定劃轉全部預收培訓費用的40%;培訓結束后,存管銀行按照約定劃轉剩余的培訓費用(即全部預收培訓費用的60%)。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完成規定進度培訓課程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后,存管銀行應按照撥付規則于3個工作日內執行資金撥付。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完成規定進度培訓課程且履行告知義務后,學員超過7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其確認同意,執行資金撥付。
第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費用、簽訂培訓合同時應明確告知退費規定。學員在交付預付費后7日內,尚未接受培訓服務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學員在交付預付費后7日內接受培訓機構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學員行使無條件解約權。學員因支付預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經雙方確認后,扣除已完成課時的相應費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內,原則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在培訓機構和學員暫未達成一致意見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處分剩余費用,由存管銀行代為保管。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會同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主動對接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和存管銀行,加強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的風險監測、研判,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如發現涉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違法的線索,按照行刑銜接的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存管銀行應保障預付費安全,保障預付費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對納入存管賬戶的預付費實施常態化監測,對于出現資金異動的,及時向屬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報告。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存管費用。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校外培訓項目約定內容和服務標準之外收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非法集資,不得以文化藝術類培訓的名義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第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加強網絡安全保障,切實做好培訓信息數據安全防護,確保培訓數據安全、預付費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市、區兩級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加強預付費監管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各區級文化和旅游部門應及時核驗和更新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臺賬,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級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提供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工作臺賬和預付費的監管情況。
第十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糾紛處理機制,在其官網等信息平臺和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舉報投訴渠道。
學員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因文化藝術類培訓收、退費等問題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學員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協商解決;
(二)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屬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參照《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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