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規范勞務派遣勞動者等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工作。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對象統一管理。外包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接收在校學生實習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提供必要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實習期超過一年的實習學生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培訓。
三、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交流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調研總結轄區內用人單位培訓工作情況,交流推廣職業健康培訓先進經驗和有效做法,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職業健康培訓網絡平臺,針對不同人群制作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高質量培訓課程,加強培訓信息共享,為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提供便利途徑。
四、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指導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指導,尤其要重點加強對礦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機械制造等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領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的指導,要突出不同行業和不同崗位的職業病危害特點,切實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能力以及勞動者的防護意識和防護水平。要加大對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勞動者較多的用人單位和中小微型企業職業健康培訓的幫扶力度。鼓勵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要求,積極爭取使用工傷預防費組織開展職業健康培訓。
五、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質量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采用培訓檔案資料查閱與培訓人員問詢相結合等方式檢查培訓效果,督促用人單位不斷提高培訓質量。對于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拒不參加或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培訓的用人單位,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與職業健康培訓機構的溝通聯系,定期了解其組織培訓情況,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課程和課時、授課教師、參加培訓單位及人員、考核結果等,督促職業健康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高質量的職業健康培訓服務。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同時廢止。
編輯 陳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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