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由辭職權,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就可以辭職。一般公司只要寫了辭職信,辦理好交接工作就可以離職了。不過勞動者要根據用人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那么他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如何約定離職流程?想要辭職,需要提交書面辭職報告,領取離職手續表等等。
單位在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時
應該約定如下的離職流程:
第一步,如果員工辭職,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部門,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第二步,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未報銷出差費用),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部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該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6)人事部門將離職員工的檔案轉出。
(7)人事部門將離職員工的工資結清。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