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薪水3個月沒法該怎么辦?
1、薪水3個月沒法能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工資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應該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未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收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內的規范向勞動者加付賠償費:
(一)沒有按照工作合同約定或是國家規定的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三)布置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依照法律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
2、工資拖欠三十日即是欠薪。
一般只需企業每月付款一次就是合理的,對于當月或是上月并沒有嚴格的規定,而且只要所屬單位都準時付了工資,即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薪水都是符合規定的。
二、公司不發工資怎么舉報?
1、公司不發工資撥通當地社會保障手機進行投訴。
另外可以采用下列方法進行舉報:
(1)員工能夠帶上證實用人公司不給工資的原材料,到勞動部門監察大隊舉報;
(2)員工能直接到用人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進行投訴。
2、薪水必須要在用人公司與員工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
(1)遇有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需提前在最近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可按周、日、鐘頭付款。
(2)對進行一次性臨時性工作或某種主要工作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按照相關協議和合同條款,在工作任務完成了即發放工資;員工與單位在依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與此同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用人公司依規倒閉時,應先欠付的員工薪水納入第一清償順序,最先付款。
(3)當企業不按照月立即發放工資時,員工可向有關工作及社會保障部門體現這事,或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提到訴訟,規定改正企業的錯誤做法,并要求其付款托欠的員工薪水。
企業三個月未給員工發工資的,那么這個企業就已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等有關相關法律規定。應當得到收入的員工,能選舉報、明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等方法,維護自己財產權益。產生工資拖欠糾紛案件后,一般情況下,要是沒有明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不可立即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