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衛生署6月18日通報稱,有市民在內地購入標示為“維C銀翹片”的口服產品,服用后產生嚴重不良反應。該藥品發現含兩種未標識及已在香港禁用的西藥成分“非那西丁”、“氨 基比林”,呼吁市民立即停止購買、使用該產品。深圳同安藥業有限公司被指為該藥品生產廠家,但藥監部門對該公司8批產品抽檢顯示合格。該公司稱被冤枉,要求香港衛生署澄清并道歉。國家藥監局同意同安藥業恢復銷售,認定其產品與香港衛生署檢驗藥品無關。
據香港衛生署發言人的解釋:“非那西丁”和“氨 基比林”曾被用作止痛之用,但因其可引致嚴重副作用,已分別于1983年和1984年在香港禁售。“非那西丁”會引致溶血性貧血、變性血紅素血癥及硫血紅素血癥,而“氨 基比林”則會引致粒性白血球缺乏癥。這是繼今年3月廣藥子公司生產的維C銀翹片被曝含有劇 毒成分后,又一起質疑大陸中成藥質量的事件。
此事一出,使得市場上的同名產品銷量受到極大影響。關于藥品監管和中西復方藥存廢的討論再次成為焦點。
據人民網19日報道,維C銀翹片出現問題,并非偶然。這已經是維C銀翹片近5年時間以來第4次曝光出安全問題。
2004~2010年,官方數據庫中有關維C銀翹片的病例報告共計1885例,嚴重病例報告48例,相比于使用人次,有些人看來“并不算多”。
早在2008年底,“打假斗士”方舟子就曾公開撰文質疑維C銀翹片的成分;到2010年9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曾對維C銀翹片的安全性及不良反應進行了通報,提醒醫務工作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公眾關注中西藥復方制劑維C銀翹片安全性問題。
而在今年3月份,廣藥集團控股子公司廣西盈康藥業生產的維C銀翹片,因使用工業硫磺熏蒸原材料且成分與實際不符合,被國家藥監局取消制藥資格。
有評論指出,此次香港衛生署公開預警維C銀翹片服用安全問題,又讓人們把目光焦點對準了飽受爭議的大陸中成藥市場。質量問題的頻繁曝出,與市場監管的薄弱和遲緩不無關系。
對于維C銀翹片“出錯”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過此番維C銀翹片在港遭禁,再次折射了我國中藥管理體制的“短板”。事情曝出于香港,而大陸與香港在藥品市場監管,就已經存在著很多方面的差異。
檢測機構方面,食物及衛生局是香港12個決策局中之一,負責食物安全、環境衛生及健康事宜,能夠統一監管食品、藥品和衛生醫療機構。香港政府還將各種檢驗機構統一組成一個政府化驗所,負責政府有關衛生健康方面的檢驗,具有法定的效力。內地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卻分屬不同的監管部門,造成多頭監管、重復抽檢的局面。
監管方式方面,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也是針對藥品的批發、零售、進出口、藥品的制造和流通、使用、分類和注冊等環節進行發牌照和監管,這與內地基本相似。但香港更加注重和強調對藥劑師(人)的管理,要求藥劑師一定要認真貫徹藥品的法例,否則將受到嚴厲的調查和處分、甚至除名。內地從2007年開始推行藥品生產企業質量受權人制度,也是開始發揮藥品質量管理人員作用的嘗試,但在藥品流通領域對藥師的要求和監管還存在很多的薄弱環節。
法律體系方面,香港關于藥品的法律體系,是以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規例》為基礎,以及對抗生素、危險藥品、藥品廣告、中醫藥管理的特別規定構成完整的法例群。而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規例》中的基本規定和列表,又通過它的5個附屬法例進一步來做出具體規定和進行闡釋。這種橫向補充和縱向細化的立法模式有利于保持對藥品立法的統一和避免出現立法空白,各個條例之間能保持相同的法律效力和避免出現自相矛盾的規定。內地的藥品管理法立法較早,也經過了修改,但藥品管理法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則使人眼花繚亂,太多太亂,一是法律位階太低,以國家局的規章和紅頭文件出現;二是修改頻繁,讓執行無所適從;三是具體規定相互沖突、相互制約。
藥品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商品,任何人必須按照法律的嚴格規定生產經營藥品,否則即違法。因此對違法行為的調查和處罰方面,香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規例》規定無獲得授權持有、銷售毒藥或者無按照條件銷售毒藥,均屬于犯罪。并且涉嫌人員對自己有權持有毒藥或者銷售毒藥負有舉證責任。香港通過法律保障執法人員調查和追究違法人員和違法行為的主動性,可以對違法人員和行為進行違法推定,大大提高了執法效率和效果,既重視事前監管也重視事后的追究。而內地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在掌握了相對人違反藥品管理法的現象后,還要進一步認定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結果,當事人主觀狀態等等,而認定這些要素的法律證據卻掌握在當事人的手中,但收集證據的責任卻落在執法人員的身上。如果當事人不主動配合調查,或者采取抵賴的方式,行政機關往往就明知對方違法卻找不到對方的證據而無可奈何,大大提高了調查違法行為的成本和降低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威懾力。
另外,香港法例對違法行為的懲罰采用最高幅度的原則性規定,能夠使執法部門在最高幅度下根據情節對各種違法行為都能夠進行處罰,避免法例過細反而無法可依。香港在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上也保持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如對違反《危險藥物條例及規例》的處罰最重,可被判終身監禁,體現了香港對毒 品、精神性藥品、麻醉品等危險藥物的最嚴格管制。《抗生素條例及規例》和《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是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規例》的補充,違反前者的處罰相對比違反后者要輕。
而針對國內的感冒藥市場,由于維C銀翹片的使用非常普遍,往往占到各地感冒藥市場的前三強,市場規模達到十幾個億,而它的生產狀況,又恰如中國醫藥企業的一個縮影——一個品種由數百家企業生產,價格低廉,門檻不高,競爭激烈。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占領市場贏得收益,市場缺陷就更容易導致無序競爭的出現,進而危害到普通消費者的利益。
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則更需加緊防備為消費者把好第一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在事件發生后通報要求,生產企業完善產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增加相關安全性信息,并加強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確保產品的安全性信息及時傳達給醫生和患者。
那么,維C銀翹片到底是“中西藥復方制劑”還是“中藥”?既是“中西藥復方制劑”,為何卻在醫院的中藥房中售賣?既是“中藥”,又何來添加西藥成分?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而一般中西藥復方制劑并無單列項目,多按中成藥制劑管理。
正是這種管理體制,導致了維C銀翹片等中西藥復方制劑定位含混不清。但必須要看到的是,中西藥在藥理毒理、適應癥、用法用量以及藥材質量等方面可謂大相徑庭。因此正像難以標準化的中藥,這種管理體制不僅為藥品推廣造成障礙,而且使公眾面臨著重復用藥的風險。
一位原國家藥典委的專家介紹,目前類似維C銀翹片這樣的中藥、西藥混合制劑已經不太容易獲批。獲批之前,要申報這類中西藥合劑,必須做足夠的臨床試驗病例,去驗證1+1>2。即就得先做中藥部分的試驗,再做西藥部分的試驗,然后再做中藥和西藥加在一起后的試驗,試驗均須得出有效的結果,同時中藥和西藥加一起后得到的臨床試驗結果也必須是好于同時服用中藥和西藥兩種藥物的療效。
而藥品審批大權在各省藥監局時,類似維c銀翹片這樣的藥物當時批得特別普遍。當時廣東、吉林、貴州等一些地方批了很多類似的中西藥合劑。這方面的工作,過去做得不夠扎實。但批文到手后,藥企也沒有再去做足夠的試驗,而在地標升國標的過程中,這些藥品均變成了“國藥”,最終成了特定時期的產物。
如果說,安全有效是藥品的軀體,那安全性存疑的維C銀翹片,本身就“感冒”了。而無縫監管,該是給藥品質量祛疾的“制度良方”。
如果本次事件處理不當,受沖擊的將不僅僅是維C銀翹片市場,而是整個中西復方制劑感冒藥市場。但值得肯定的是,國家食藥總局第一時間反應,及時回應公眾關切,這是進步。而人們更希望看到的,是有關部門在體系建設、審批監管等環節,做出更積極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