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拖欠工資十天沒發工資怎樣處理?
遭受用工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維權方法如下所示:
1. 與單位就工資發放金額、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協商解決。
2. 商議解決不了得話,能通過公會開展協商。
3. 都難以解決得話,可向用人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舉報。帶上身份證原件、用人公司全名、責任人姓名聯系方式、能夠證明勞動者用人公司上班有效證據,由勞動監察中隊下發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勞動監察中隊能夠下發行政許可處分決定;逾期不實施的,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并勒令用人公司依照應付金額50%之上1倍以內的規范測算,向職工加付補償金。
4. 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大概200-300元,假如員工申訴成功,均由企業壓力。如果對于仲裁結果不太滿意能夠在獲得仲裁書后15天內到法院訴訟。
5. 向用人公司規定終止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①用人公司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職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且用人公司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②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單位相關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收入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估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收入的經濟補償金。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支付經濟補償的要求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年。此條所指月薪水指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二、欠薪的不可抗力事件是啥?
欠薪其實就是無端欠薪,就是指用人公司在沒有合理合法乃至科學合理的緣故中的托欠員工薪水的舉動,超出工資支付規定期限(30天),延期支付或者沒有全額付款員工收入的個人行為。
無端欠薪不包含下列的情況:
1.用人公司碰到不是人力所能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因素,沒法準時發放工資;
2.用人公司是因為生產制造經營不善、流動資金受影響,在征求本單位工會批準后,可臨時到期付款員工薪水,推遲時間最多限定可由各省、自治州、市轄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全國各地狀況明確;
3.別的前提下欠薪均是無端托欠。
但凡是用人公司和員工中間簽訂了勞務關系,那么這個用人公司就應該按照彼此間的勞動合同約定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準時、按要求付給員工薪水,假如用人公司逾期未收取的,員工能通過多種形式去處理,維護自己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