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明晰校外培訓處罰邊界,破解學科類培訓隱形變異難題

日期:2022-12-21 11:14:3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針對隱形變異學科培訓等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對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今年2月,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發布的《關于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強調,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也明確了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六種情形,即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后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嚴重,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同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

值得一提的是,處罰不僅針對違規開展培訓的機構、個人,《征求意見稿》還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為開展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情況明確了處罰程序。

“這意味著為違規開展培訓提供便利的機構與個人,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表示,這給一些機構和個人提了醒,在為培訓機構提供培訓場所時,需查看有無合法資質,盡到審核責任。

明晰監管權責權限

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處罰強度較高,比如對于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開展培訓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處以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處罰。針對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違法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限制從業處罰。

“以往針對培訓機構違規經營的處罰,主要采取叫停違規培訓、退回家長學費等措施,但對于違規培訓機構來說,這些處罰幾乎相當于‘零處罰’,付出的代價很小,也一定程度縱容了違規培訓。”熊丙奇表示,重罰制度將對違法違規的校外培訓機構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有助于全面規范校外培訓主體的培訓行為,防范各類隱形變異校外培訓活動。

儲朝暉則指出,通過建立重罰制度來警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規進行培訓活動是必要的,但是在行政執法中必須要注意嚴格依法處罰,絕不可超出法律邊界。

一直以來,針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的違規認定是執法人員面臨的難題之一。

對此,《征求意見稿》針對不同違法違規類別,明確列出了具體條件。比如,符合有線下培訓有固定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這三項條件的,就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2021年9月,教育部發布的《關于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中提到“要將學科類培訓隱形變異問題查處工作納入省、市、縣和鄉鎮(街道)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充分發揮社區綜合治理功能,開展區域巡查執法。”

對此,《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晰了監管主體,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此外,涉及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行政處罰,要與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互通信息、組織協調等。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管轄權問題,《征求意見稿》特別明確,兩個以上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對同一個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管轄。

儲朝暉指出,《征求意見稿》對相關內容的細化,為職能部門規范校外培訓活動提供了準繩,有助于解決實際中存在的查證難、監管難、處罰難等問題,提升校外培訓監管法治化水平。

推進校外培訓立法

貫徹落實“雙減”工作離不開法治護航。

“校外培訓監管立法是校外培訓監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推進依法治教的重要舉措。”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透露,目前已初步明確了校外培訓監管立法的框架體系、主要內容、重點問題,起草了校外培訓監督管理條例初稿,正在加快推進。

在儲朝暉看來,《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是推進校外培訓監管立法的一個重要環節,最終出臺相關立法還要研究理順其與現有法律、法規、政策的關系。

“其實從各國經驗來看,專門為校外培訓機構立法的情況很少。”儲朝暉認為,在研究立法工作的同時,更應該通過完善教育評價體系,建立多元化考試評價管理體系等舉措來逐漸降低對校外培訓的剛性需求。

熊丙奇也持有類似觀點,他指出,處罰只是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的一方面,更重要的力量來自學生和家長。因為當前部分家長在為孩子選擇校外培訓時,存在不看資質、不了解師資和課程,就盲目報班的問題,甚至在“雙減”之后,對于明顯違規的變異、隱形學科類培訓,以及違規競賽也趨之若鶩,這也導致對這類違規培訓很難監管,往往在培訓機構出了問題后,家長才會舉報,而此時違規侵權行為已經發生,有的機構甚至卷款而逃,對機構的處罰十分困難。

“盡管《征求意見稿》對違規培訓采取了諸多針對性處罰措施,但仍需家長理性為孩子作出培訓規劃,對于沒有合法資質、違規進行培訓的機構與個人,除拒絕選擇外,還要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這可以充分保障受教育者的權利,也能促進校外培訓依法依規經營,為受教育者提供高質量的差異化教育選擇。”熊丙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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