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等院校參與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思考

日期:2023-06-15 12:28:3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方面,高等院校參與法官教育培訓合作范圍有限。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條例》,首次明確高等院校承擔法官教育培訓工作,但條例并未明確高等院校等可以承擔何種類型的培訓,實踐中多為法院委托高等院校開展在職培訓,如政治輪訓班、專題研討班、能力提升班等,這實際限制了高等院校參與法官教育培訓的范圍和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與高等院校在教育培訓方面的合作往往都是臨時性安排。近年來,高等院校和人民法院合作越來越多,但雙方在法官教育培訓領域開展制度性合作卻很少,未能就合作內容、合作時間、機制建設等實質內容形成一種制度。

(二)法官繼續教育培訓課程體系建設存在短板

一是高等院校法官教育培訓課程規劃性不夠。法官繼續教育培訓在高等院校繼續教育工作中占比極小,高等院校缺乏主動性,沒有專門力量對相關課程體系進行規劃設計,課程培訓體系“拼”出來居多。二是法學專題現場教學點開發不足。以筆者所在高等院校為例,繼續教育學院設置的十類七十余個現場教學點中尚無法學專題教學點,這也是許多高等院校的共性現象,凸顯了法官教育培訓課程體系建設不足的問題。三是法官繼續教育精品課程體系未形成。各高等院校一般以“按需開課”模式承擔法官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未形成教育目標明確、講研結合的精品課程體系,不具有長遠生命力。四是高等院校未積極參與法官教育培訓教材編寫。教材是教育培訓的基本依托,從法官教育培訓教材編寫現狀來看,國內目前流行的僅有法官學院主編的系列教材,高等院校繼續教育工作者和法學專家學者在法官教育培訓教材方面思考尚缺位。

(三)法官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建設存在不足

一是教學方法運用保守,授課形式配比不合理。在講課形式上,講授課比例偏高,研討式、案例式等教學方法運用不足,無法有效發揮課堂上法官的主體作用,降低了法官參與課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無法達到在職教育的最佳效果。二是課程內容創新性不足。在授課內容上,未能有效回應法院在新時代的發展需求,如人民法院在線訴訟、數智賦能司法等。三是課程考核評價設置不足。高等院校開設法官培訓通常不對考核評價這一環節做設計,參與課程即合格模式實際上放棄了教育質量這一重要指標。

三、完善高等院校參與法官教育培訓的對策建議

在人民法院與院校合作方面,要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關于加強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實際工作者之間交流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強人民法院與高等院校在法官教育培訓領域的制度建設。一是推動建設一批人民法院與高等院校制度合作樣板,在師資力量、課程建設、教材編寫、現場教學點建設等方面進行深度合作,形成制度化交流。二是在高等院校探索建設一批法官繼續教育培訓實踐基地。選取法官學院分院或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和高等院校共建法官教育培訓基地,簽署共建合作協議,委托高等院校開展多樣化的班次教學,探索合作建設線上繼續教育培訓系列課程,滿足法官日常教育培訓的需求。三是打造一系列精品法學繼續教育課程。法院和高等院校共同合作開展課程研發,圍繞法官政治能力、職業道德素養、司法能力建設目標,打造一系列提升法官綜合素質的“院校”共研好課程、好教材和好班次。

在高等院校自身工作提升方面,要加強高等院校在法官繼續教育領域的投入,做好高等院校相關課程體系建設。一是打造高等院校法官繼續教育常設研究機構,成立法官繼續教育研究中心等,設置專門力量做好相關課題研究、課程建設和組織協調等工作。二是建設法官教育培訓師資庫,結合課程需求,選任法學、馬克思主義哲學和社會科學等多學科師資,確保師資嚴選嚴任,治學嚴謹,授課經驗豐富,講課內容精彩。三是加大科技賦能法官教育培訓,開發線上教學相關平臺,打造法官在線教育之家,實現優質培訓課程隨時學、選擇學和不停學。

在教育培訓課程內容方面,要以創新引領,讓法官繼續教育課程見質見效。一是改進課程教學模式,加大研討課、案例課等課程教學比例,開設多樣化學員研究論壇,充分調動學員積極性,展示學員思考和研究成果,發揮學員主體作用,真正做到學以致用。二是加強前沿問題研究教學,在業務教學的基礎上,加大開設司法改革、數字法學、司法大數據、涉外法治和司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等主題的研討課程,培育法官創新意識,為法官在這些重點領域深耕研究做好學術指引。三是加強培訓考核環節設計安排,高等院校應針對法官繼續教育特點,創新考核形式,強化學習態度和學習效果考察,嚴肅培訓學風,及時將培訓考核結果反饋給委培法院,讓培訓考核結果成為法院對法官工作考評和晉級的重要參考。

(謝韻,作者系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副院長)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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