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條例》對個體戶基本上行為準則有什么要求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修訂)》
第十條個體戶備案事宜更改的,應向審批機關申辦工商變更。
個體戶變動經營者,必須在申請注銷登記后,由一個新的經營人再次申辦工商登記注冊。個體經濟的個體戶在家庭主要成員間變動經營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或是工商變更的備案事宜歸屬于依規必須取得行政許可事項的,應向審批機關遞交許可證書明。
第十二條個體戶不會再從業經營活動,理應到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個體戶理應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申報年報。
個體戶理應并對年報信息真實性、合理合法承擔。
個體戶年報方法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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