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所以不同地方的生育津貼其領取的情況有所不同,那么北京市的生育津貼怎么領?
一、所需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男女雙方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6、外埠職工須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及《北京市外地為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如何領取生育津貼?
(一)關于核準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的通知
核準生育津貼支付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生育,且要求申領晚育津貼的,仍按原申領生育津貼流程的手續辦理。
二、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參保職工已經領取生育津貼,且要求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得與晚育津貼重復享受),參保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見附件1),送交參保地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以下簡稱: 社保經(代)辦機構 )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補發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三、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的,申領生育津貼時,參保單位應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見附件2);
2、《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和復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外籍和港澳臺參保職工無需提供;
3、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4、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社保經(代)辦機構核準生育津貼后,其審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留存復印件備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備查。
四、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在生育信息登記模塊中 新登記表 頁簽進行信息錄入,并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見附件3);申領晚育津貼的,在生育信息登記模塊中 舊登記表 頁簽進行信息錄入,并打印原《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
五、申請生育津貼登記信息變更時,參保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并提供其它證明材料后,社保經(代)辦機構在支付新流程/支付管理/生育支付/生育信息變更模塊,辦理生育津貼登記信息變更,系統將根據參保職工發生引流產或分娩時間,以及變更前業務經辦時間,自動選擇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
六、在生育信息登記和生育信息變更兩模塊中,新增了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功能,于2016年7月20日完成系統升級改造。
(二)關于辦理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的通知
朝陽區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及《關于核準生育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6]18號)精神,現將我區辦理生育津貼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參保單位申領生育津貼與信息變更所需提供的申報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諸種:
1. 《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2. 《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原件和復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舊版《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
9.《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一式二份)(見附件3);
10. 《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該人員申領生育津貼信息登記時由社保中心開具的)(復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