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日期:2023-05-10 11:20:45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要求給員工造成損害的要賠償:

1、用人公司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即招收后有意不按規定簽訂勞務合同及其勞動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到位續訂勞動合同的;

2、因為用人單位緣故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簽訂一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公司違規或工作合同約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實際賠付方法如下所示:

1、導致員工薪資收入虧損的,按職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收入付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導致員工勞動防護工資待遇虧損的,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充職工的勞動防護補貼和用具;

3、導致員工工傷事故、醫療待遇虧損的,除按國家規定的為員工給予工傷事故、醫療待遇外,還應當付款員工等同于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

4、導致女工和未成年員工身心健康損傷的,除按國家規定的給予治療過程中的醫療待遇外,還應當付款等同于同時期醫療費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許多賠償費用。

用人公司不給離職證實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員工出示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材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改;給員工造成損害的,理應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確定了用人公司不依規為員工出示相關證明材料時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確定了用人公司承擔二種義務:一是用人公司違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沒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時往員工出示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證明,并不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以及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手續的情形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改。二是用人單位上述行為給員工導致了損傷的,理應承擔連帶責任。員工能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法院明確提出具體賠付要求。

用人公司不按規定簽訂勞務合同及其勞動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到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或者因為用人單位緣故簽訂無效勞動合同,或簽訂一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人要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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