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撿尸撿死尸南寧星星ktv事件撿咸魚女孩
大家還記得南寧ktv撿死魚事件嗎?這是發生在2016年7月25日的廣西南寧,有一名女子在酒吧門前喝的神志不清,隨后被男子“撿”上車,掰開上衣猥褻,進行拍照,最后把她帶走并發生關系,還錄有視頻,更令人氣憤的是男子還將照片發到朋友圈。網絡吃瓜群眾因此產生熱議,在當時網絡上傳的沸沸揚揚的。
“撿死魚”又叫“撿尸”,意思是女孩子在酒吧喝醉以后在不清醒狀態下被陌生人帶走猥褻甚至是發生性關系。換句話說這就是強奸,就是犯罪不應該拿“撿尸”兩個字來掩飾。
瞅這女主長還得挺漂亮的,就是喝太多酒把自己給毀了,估計男性同胞看了都會覺得可惜。女孩子參加社會活動如果不能喝酒的就不要喝酒,哪怕非喝不可也要讓自己保持清醒,不給一些丑陋惡心的人乘虛而入,想想那些灌你酒的人圖什么?要么饞你的長相,要么饞你的身材。呼吁女性朋友,愛惜自己的身體,你說沒事還好,萬一招來一些什么病就不好了。
除了南寧,其它地方的類似案例多不勝數,女子醉酒路邊的事情也有很多,運氣好的就是被警察給碰到,運氣差的后悔都來不及。這類事情一方面是出于社會性的問題,一方面是教育問題,最后想說別把自己弄得遍體凌傷再說痛,除了自己,沒有人會替你的傷痛買單。
撿死尸什么意思?
“撿尸體”,意思是“有些女生因飲酒過度而醉倒到路邊,被某男的撿走并發生性關系”。
臺灣一股“撿尸”的社會現象,在網絡引發討論,更有網友以“撿尸大道”形容新北市信義區一帶,深夜過后,男女在酒精催情下,陶醉于“男愛撿、女被撿”的性愛關系,多名曾玩過“終結一夜單身”的男女,向媒體自白心態。
臺灣一家媒體連續一個月觀察,發現凌晨過后,滿街男女盡是癱坐、大叫、互擁、忘情激吻,甚至當街嘔吐、狂哭、上演各種失態行為。
撿死尸犯法可以報警嗎?
“撿尸“是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撿尸”的行為是違法的!
有人會問,這種行為違法嗎?
在此,可以肯定的告訴你,撿尸的行為是違法。而且觸犯了刑法!
因為撿尸行為的實施者是在受害者因酒精或藥物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的情況下,與受害者發生性關系,即沒有獲得對方同意進行了性行為,此行為構成強奸罪。
一、 怎樣認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
二、 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系、從屬關系、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奸。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系,迫使就范,如養(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奸淫婦女的,都構成強奸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