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物業法對空置房停車位怎么收物業維修費?
2022年物業管理新規:這7種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費并獲得7大收益
隨著住宅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和房價不斷上漲,小區物業服務關注度越來越高。在常人眼里,小區業主花了畢生積蓄購買的住房,就應該享有主人翁的權利,但事實并非想象的那么美好。物業費一分沒少交,物業服務一天不如一天,業主提意見也無動于衷。想換物業流程繁多,往往還受到開發商或物業公司阻撓,此時,小區業主高價買的房產,儼然成了地地道道的弱勢群體。
不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越來越差,部分交物業費的業主也逐步退出了交費行列,以至于低質的物業服務和業主抵制物業費兩者相互惡性循環。物業公司以物業費收不上來為由,壓縮投入,服務質量越來越差,面對小區衛生條件差、配套設施不維護、車輛亂停放、盜竊事件頻發等狀況,不少業主也不愿再交物業費,有的還因此對簿公堂,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不斷積累。
這一切,都是源于自物業管理商業化后出現的種種弊端,物業公司以賺錢為目的,業主以享受等價的服務為目標,這中間必須有強有力的管理機構和與時俱進的制度作為保障。根據最新的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領域掃黑除惡”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物業公司必須依照與小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因物業公司違背約定內容,致小區業主人身、財物遭受損失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業主享有全程監督物業服務的權力
物業服務的內容事項,就是物業公司與小區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同里載明了物業公司到底應該做什么事。小區業主可根據合同內容逐項監督,監督物業服務事項有無缺失,服務質量是否達標,并根據監督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物業使用公共部位、公共維修基金、公共設施費用情況以及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物業費收支情況需公示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物業費包括物業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公共設施維護費、小區清潔費、園林養護費、小區秩序維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物業辦公費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第八條規定,物業費應經當地官方主管部門審定,由物業公司在小區顯眼位置將各項收費標準和內容進行明碼公示。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物業公司應每季度將物業費收支賬目以及物業工作總結進行公示,業主可審查費用收支情況,若發現有超額收費事項,可向物價部門舉報投訴,主管部門應予以及時回應業主訴求。
當遇到這7種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1.物業公司未與業主書面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2.房屋交付時間延期,業主可拒交延遲期間物業費,一般說來,應是按照開發商將房屋正式交付給購房者次月計算物業費;
3.業主監督發現物業公司有《物業服務合同》外項目并收取費用的,業主可拒交超額部分;
4.物業費收取標準超過物價主管部門核定標準的;
5.業主索要經物價部門審核的收費內容和標準文件原件,物業拒不出示的,業主可拒交物業費;
6.暫時不居住的空置的房子屋,物業應根據地方規定減免物業費,一般超過半年以上空置的房子,應予以減免物業費;
7.物業服務質量差,工作推諉。不過,此項需要通過拍照、錄像等合法手段取證舉證,根據實際判決進行物業費減免。
對物業服務不達標、工作推諉,小區業主通過這3個步驟處理
第一步,協商解決
凡是以和為貴,如果業主提出的問題,物業能夠得到重視,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比如小區車位設置不合理、違章搭建、安全措施不到位、門崗設置不合理、綠化衛生維護差、兒童娛樂設施不健全等,可以直接向物業辦公室提出并要求整改,小區交付初期,還可以向物業公司的委托方開發商提出,由開發商督促物業公司給出解決方案。
第二步,投訴舉報
當協商解決不成或者不暢,業主可向物業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街道或者房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主管部門應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及時安排主管人員組織協調,直到問題妥善解決為止。除此之外,業主還可搜集取證,直接申請仲裁或起訴物業。在近期國家開展的“物業領域掃黑除惡”專項工作中,若業主發現物業公司阻撓業主正常更換物業公司,暗中勾結黑惡勢力擾亂小區秩序,威脅恐嚇業主,強行指定裝修單位和裝修材料等行為,可直接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三步,物業更換
若協商解決、投訴舉報都難以扭轉物業服務質量,業主已忍無可忍,最后一步也只能更換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更換流程比較多,成立業委會和召開業主大會是首先要做的工作。更換物業需業主大會參會人數過半、參會住戶面積過半,俗稱“雙過半”,投票贊成更換物業公司的業主人數和房產面積達到2/3時就可更換。更換物業流程多,可要求街道全過程指導小區業委會推進此項工作。
業主享有7大收益
在很多數小區,業主大多就是履行交物業費的義務,很少有聽說還能從物業獲得收益。事實上,一些物業管理服務做得好的小區,不僅物業服務滿意度高,而且還有獲得物業派發的紅包,有的小區甚至能做到沖抵一半及以上物業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公共區域策劃和盈利活動,經業委會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其產生的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于專項維修基金。主要有7大塊:
1.在小區公共區域投放的策劃收入,如公共外墻、公共場地、電梯策劃等策劃費;
2.占用公共道路和場地的停車費收入。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所以收益歸業主共有;
3.租賃攤位費收入。商家利用小區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貨、宣傳以及廢品收購等,進入小區的入場費,都應屬于業主收益;
4.公共配套場地的經營收入,如小區設置的運動場、游泳池、會所等占用小區場地的公共配套設施運營所產生的收益;
5.通信運營商入場費、基站占地費、屋頂消息接收占地費;
6.損壞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獲得的賠償;
7.物業用房等空間所產生的經營性收入。
說到底,公共部位都是全體業主當時購房時一并購買,其產生的收益理當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你得到這些收益了嗎?
新物業法2021年關于公攤水電費的規定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公攤水電費規定如下: 1、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2、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