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合同后薪水怎么補償
用人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工作中每滿一年的,用人公司應給予一個月薪水作賠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假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給與二倍經濟補償金。
二、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應向員工支付工資:
(一)員工依照法律第三十八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公司依照法律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用人公司依照法律第四十條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公司依照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賠償金按員工在單位相關工作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收入的規范向職工付款。
六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估算;
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收入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所在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支付工資的要求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支付工資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指月薪水指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第八十七條【違背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據】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理應依照法律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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