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三天不給工資違法嗎
1、使用三天不給工資不合規。
2、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公司付款你這個三天薪水,你可以規定勞動監察部門維護保養你支配權。
3、用人公司應按照約定的日期全額付款員工薪水(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且每月最少付款一次。未能及時收取的,員工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付款,逾期未收取的,能夠要求加付賠償費,賠償金標準:
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下列。舉報時,需提供自己身份證掃描件和相關欠薪相關證據。
(2)以未按時發放發工資為理由,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發放工資和經濟補償。若仍想保持勞動關系,可以只要求發放工資。
4、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薪水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員工自己。不能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薪水必須要在用人公司與員工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遇有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需提前在近期工作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個小時工資制度的可按照周、日、鐘頭發放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一)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勞動環境的;
(二)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傷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員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其他情形。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侵害或是違法限制自由的方法逼迫員工勞動,或是用人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要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二、實習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1、主要看是因為什么被開除的.
2、假如實習期用工單位解除合同有以下狀況的,用人公司無需支付工資金。
3、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錄用條件的;
(二)比較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是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假公濟私,對公司單位權益造成嚴重損傷的;
(四)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4、要是用人公司違背《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公司理應繼續履行;
員工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公司理應依照法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付款賠償費。
之上就以上就是我對“使用三天不給工資違法嗎”而進行的解釋,我們能了解到了使用三天不給工資不合規,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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