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出差一天伙食費和交通費補助怎么算?青島市明確了!

日期:1970-01-01 08:00:0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公務員出差一天伙食費和交通費補助怎么算?青島市明確了!

近日,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發布《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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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確了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諸多細節,一起來看原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行〔2019〕104號)《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行〔2019〕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直部門(單位)出差人員(以下稱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及相應憑證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二、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按每人每小時10元人民幣(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的標準交納交通工具使用費,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補助標準。


三、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四、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要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規定,納入統一核算,所收費用作為代收款項分別用于單位內部食堂和公務用車運行維護等相關支出。


五、各區(市)、市直各部門(單位)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六、各區(市)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區(市)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市直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本部門(單位)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交納、報銷具體操作規定。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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