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賓
李文生 重慶市大足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尹經亮 重慶市大足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
黃國俊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二部四級高級檢察官
胡孝松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編者按
本案中,被告人楊斌彬利用負責幼兒園報賬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兩年多的時間內非法占有公共財物203萬余元。楊斌彬正式身份是幼兒園教師,為何成了監察對象?截留、竊取幼兒園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貪污罪?他為何在潛逃10余天后主動投案?法院為何認定他有自首情節?對此,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釋法析理。
基本案情:
楊斌彬,男,1986年6月出生,大學文化,2011年6月參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4年初至2019年1月,擔任大足區雙橋實驗幼兒園教師、報賬員。
2016年暑假期間,楊斌彬通過朋友推薦,下載了某款手游并沉迷其中,使用信用卡為游戲瘋狂充值。為維持自己在游戲中“老大”的地位和滿足生活中無限度的物質欲望,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楊斌彬利用自己收取、保管、支取幼兒園公款的職務便利,陸續截留、竊取單位資金200余萬元。
2018年12月17日,楊斌彬在大足區教委多次催促其提供做賬票據的壓力下,為逃避責任和處罰,攜公款9.45萬元潛逃。2018年12月24日,大足區紀委監委對楊斌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1月3日,楊斌彬經組織做思想工作和親屬勸導,主動向大足區紀委監委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12月24日,大足區紀委監委對楊斌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次日,經重慶市監委批準,大足區監委決定對楊斌彬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3日,楊斌彬主動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1月28日,楊斌彬涉嫌貪污罪一案被移送大足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被大足區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1月30日被該局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2019年4月3日,大足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斌彬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楊斌彬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大足區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1、楊斌彬的正式身份是幼兒園教師,為何成了監察對象?他在攜公款潛逃后為何又主動投案?
尹經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本案中,楊斌彬的工作單位大足區雙橋實驗幼兒園的性質為公辦教育單位,楊斌彬作為事業專技人員,且具體負責幼兒園報賬等財務管理工作,屬于法律規定的監察對象。
2018年12月21日,大足區紀委監委收到楊斌彬攜公款潛逃的問題線索,隨即對該線索啟動初核,12月24日對其立案審查調查。大足區紀委監委一方面通過重慶市追逃辦統籌協調,采取有效措施堵住其外逃境外的路線;另一方面通過楊斌彬的親屬不斷勸導楊斌彬主動投案,爭取寬大處理。
2019年1月3日,楊斌彬在組織的積極爭取和親屬的情感召喚下,放下思想包袱,主動向監察機關投案。
本案中,大足區紀委監委原本可以直接通過市追逃辦在外省將楊斌彬抓獲歸案,但考慮到楊斌彬本人在案發時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出于愧對組織、領導和同事而選擇出逃,具備挽救的可能性。因此,大足區紀委監委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動員楊斌彬的親屬開展勸返工作。于是,才有了楊斌彬投案后感念組織的挽救和關懷,積極主動配合監察機關查清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2、楊斌彬截留、竊取幼兒園公款是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貪污罪?貪污數額如何確定?
李文生:在本案調查初期,我們對案件性質也存有疑問,個別同志認為楊斌彬利用報賬員的職務便利,挪用幼兒園巨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隨著案件調查工作的深入,調查人員發現楊斌彬于2016年8月開始挪用公款充值玩游戲,尚有歸還能力和歸還意愿,但因其深陷其中、揮霍無度,在2017年6月左右,楊斌彬已經意識到自己無法償還所挪用的公款后,仍繼續竊取公款用于游戲、旅游等。其間,幼兒園做賬會計多次催促楊斌彬提供上繳給財政的相關票據,因楊斌彬已將相關錢款揮霍,無法上繳財政,于是欺騙幼兒園主要領導,向做賬會計提供了虛假的繳費證明予以平賬。2018年3月,大足區教委對幼兒園進行財務檢查,楊斌彬擔心自己的行為被發現,于是將賬本中的虛假繳費證明銷毀。
綜合楊斌彬截留單位收入不入賬、用虛假憑證平賬、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等逃避打擊的客觀情況,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楊斌彬主觀上已經具備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依據《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關于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的認定,我們認為楊斌彬的行為已經由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應當以涉嫌貪污罪定罪處罰。
黃國俊:本案中,楊斌彬截留、竊取公款共計261萬余元,是否全部認定為貪污數額?公訴機關認為楊斌彬將其截留的58萬余元公款用于支付該幼兒園各類公用支出,其非法占有該筆公款的主觀犯意不足,其貪污數額應確定為203萬余元。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本案中,楊斌彬截留的公款按規定本應上繳財政,再通過平臺用于幼兒園公用支出,但楊斌彬截留公款之后通過上述流程支付幼兒園的公用支出已經不可能。此時,楊斌彬將截留的部分公款58萬余元用于支付幼兒園各類公用支出,并未改變資金的用途。通過全面審核證據,我們了解到楊斌彬按照幼兒園公用支出的實際對這58萬余元向會計進行報賬,相關財務票據齊備,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足。因此,我們認為楊斌彬的該行為不符合出于貪污的故意將贓款用于單位公用支出的情形,未對這58萬余元作貪污處理。
3、為何認定楊斌彬構成自首?他還具有哪些從輕減輕情節,最終如何處理?
胡孝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時,該條款第一項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就本案來看,楊斌彬在被監察機關發覺犯罪事實前攜公款潛逃,經組織做工作和親屬勸返,從外省回到重慶市,自愿、主動向監察機關投案,屬于自動投案的情形。同時,楊斌彬投案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交代了自己截留、竊取單位巨額資金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應當認定楊斌彬具有自首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在該案訴訟期間,楊斌彬自愿認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具有認罪認罰情節。
最終,法庭依據楊斌彬自首和認罪認罰兩個從輕減輕的情節,依法在楊斌彬法定刑期(3至10年)內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4、楊斌彬作為幼兒園負責報賬工作的人員,為何能夠貪污203萬余元?對相關責任人員是如何處理的?在以案促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李文生:本案中,相關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履職不到位是造成楊斌彬在兩年多的時間里貪污203萬余元情況發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涉及兩人,一是大足區雙橋實驗幼兒園原黨支部書記、園長郭某某,二是大足區教委財務與后勤管理中心會計蔣某某(委派至雙橋實驗幼兒園)。兩人因為工作原因,都與楊斌彬關系密切,對其非常信任。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正是因為這種缺乏原則的信任導致了楊斌彬在貪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郭某某在任大足區雙橋實驗幼兒園黨支部書記、園長期間,對幼兒園的財務監管嚴重不當,一是未按要求定期對雙橋實驗幼兒園會計賬簿進行監督審核,致使楊斌彬長期截留幼兒園資金未被發現;二是聽信楊斌彬遺失幼兒園非稅收入票據的托詞,于2017年底以雙橋實驗幼兒園名義出具證明直接入賬104萬余元(實際上資金并未上繳財政),致使楊斌彬截留幼兒園資金的問題未能被及時發現。
蔣某某在負責雙橋實驗幼兒園會計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對幼兒園非稅收入票據入賬核實嚴重不當,一是在2017年底,以雙橋實驗幼兒園出具的虛假證明,直接入財政收入賬104萬余元,致使楊斌彬得以持續截留幼兒園資金;二是保管銀行支票和會計印章明顯不善,致使楊斌彬趁蔣某某不在辦公室時,從蔣某某未上鎖的辦公桌抽屜中偷拿支票,蓋上放置在桌上的會計印章,從幼兒園基本賬戶中竊取資金。
楊斌彬被依法判處刑罰后,大足區紀委監委對郭某某、蔣某某啟動追責問責,依據二人的違紀違法事實,均給予了留黨察看一年、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同時,大足區監委針對財務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分別向大足區財政局、大足區教委提出監察建議。
2019年5月,大足區紀委監委以楊斌彬等典型案件為鏡鑒,在全區教育系統干部職工大會上開展“以案四說”警示教育,要求從楊斌彬等典型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訓,深入剖析,舉一反三,扎實推動以案促改。此后,大足區財政局、大足區教委嚴格按照監察建議,一方面相繼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通知》《大足區教育系統財務人員交流輪崗實施方案》等規定,堵塞財務監管的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通過電子票據暨統一繳費平臺改革、開展全區學校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財務人員交流培訓、完善財務監管設備設施等舉措,提高財務監管的綜合水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尹健 重慶市大足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干部何密對本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