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中的出差補助是否必須要發票?VS出差補助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日期:2020-04-08 05:42:5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差旅費中的出差補助是否必須要發票?VS出差補助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差旅費中的出差補助是否必須要發票?VS出差補助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重點在于出差補助是否交個人所得稅以及怎么交。


涉及到差旅費補貼的個人所得稅規定有:


1、《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就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


“從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員住宿,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對因公出差,在當地規定標準范圍內取得的差旅費津貼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2012年4月11日在線就所得稅相關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有:


網友問: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盧云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差旅費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發票的問題,全國各地執行標準是不一致的,比較典型的有北京市和廣西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在2015年4月3日以局長信箱的名義貼出一則回答:


北京對于差旅費補助的報銷是否要求拿發票來充抵?


答: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到,現就有關問題回復如下:


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與差旅費補助是兩個概念。員工出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屬于與企業經營相關的費用,如員工墊付費用,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銷,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三個基本原則: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首要原則,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合法、有效憑證。


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差旅費補助是對員工的額外現金補助,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關于差旅費補助的標準由財政部門制定,目前對企業無具體標準,僅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請參見《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因此,對于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行[2013]53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發放給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包干補助,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的規定,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的部分,應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


感謝您對北京地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該回答重點有兩點:1、稅前扣除要有合法、有效憑證,差旅費補助也不例外;2、由于財政部門對企業沒有制定具體的差旅費補助標準,因此企業人員不能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以公告的形式(桂地稅公告2014年第6號、2015年第2號)規定了差旅費補助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且規定了包干使用的交通費、住宿費的稅前扣除限額,只有超出了限額的部分才并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


作為一個從業多年的企業財務人員,我必須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點贊,他們規定才是經過深入調研了的,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不但符合廣西實際也符合全國實際),也是人性化的。而北京市地稅局的回答,除了冷漠地宣讀一些條款外,還人為地把納稅人分成了三六九等。北京地稅,說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因此,對于各地差旅費補助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盡可能咨詢或查詢當地的規定。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


川地稅函[2010]195號


省局直屬分局:


    你局《關于明確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請示》(川地稅直[2009]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局意見。你局應督促企業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其制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應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在企業提供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認可的標準內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2010年3月3日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省直分局操作管理辦法


  根據《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差旅費津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批復》(川地稅函[2010]195號)精神,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1、政策掌握。企業應建立《差旅費管理辦法》,對制定有《差旅費管理辦法》,且其中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符合企業實際經營需要的,在標準內實際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允許稅前扣除,否則,參照《四川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2、履行程序。對需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稅前扣除的企業應向我局履行以下備案程序:

   (1)填寫《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樣表見附件)。

   (2)向我局管理員報送:《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差旅費管理辦法》、《制訂差旅費津貼標準的理由說明》、管理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對所制定的差旅費津貼標準負有準責任。

   (3)管理員根據企業所報送的資料,對差旅費津貼標準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并在《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中簽署意見。

   (4)管理員將已簽署意見的《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一份退至企業,一份隨企業報送的資料保存。


  3、企業應建立健全差旅費管理制度,加強差旅費扣除管理。差旅費津貼標準在我局備案后發生變化的,應重新進行備案。 


附件:


企業差旅費津貼備案表 


納稅人名稱

   (蓋章):


經辦人員

   (簽字):


財務負責人

   (簽字):


單位負責人

   (簽字):


申請備案日期:


申請備案標準:


申請標準的理由陳述(要點)


稅務管理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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